議案審查
- 案號 第10號
- 委員會別 4
- 類別 文化
- 吳韋達
-
曹嘉豪、張春洋、蕭淑芬、尤瑞春
凃俊任、黃盛祿
-
為完善本縣演藝團體之立法與輔導發展環境,建請縣府檢討
演藝事業相關法條,以扶植演藝團體發展案。
-
一、國人注重生活品質及娛樂活動需求提升,多元文化創意及藝術成就發展更能吸引人群消費、促進城市發展。目前因縣內法規未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以致藝文團體無法享有賦稅優惠,造成演藝團體舉辦活動募款之困難。反觀其他部分縣市已修法規範演藝團體之公益性質,易造成本縣在地之團體反而考慮在其他縣市立案。
二、建請縣府修正演藝事業相關法條,明定本縣立案演藝團體之公益目的,以鼓勵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演藝團體捐贈,改善藝文團體籌辦活動之困境,健全演藝發展環境。
- 同案由。
- 送縣府研究辦理。
- 照審查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