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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第十九屆 第15、16、17次 臨時會 議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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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 謝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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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
十四條條文草案,提請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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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0 年
8 月4 日以台內民字第1100127931 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第
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與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有關,為符法制並完善本會之議事運
作機制,爰配合修正。
二、 本案修正要點係為刪除議員去職應函報內政部之規定;刪
除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之規定,
改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代理議長,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
日內召集臨時會為之;明定議長、副議長出缺,應於三日
內報內政部備查,並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
三、 檢附「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
十四條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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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報內政部核定,並由縣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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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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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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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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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提案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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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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