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會第二十屆 第7次 定期會 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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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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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惇、劉珊伶、周君綾、許雅琳
賴清美、李俊諭、莊陞漢、張欣倩
楊子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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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彰化縣政府修正水產養殖登記證有效期限,由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以降低行政成本、減輕養殖業者負擔,並提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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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彰化縣水產養殖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需重新申辦,惟多數養殖場長期固定經營,短期内變動性低,頻繁換證對漁民造成不便,建議適度延長期限,以達便民目的。
二、參酌其他縣市辦理方式,屏東縣政府已修正水產養殖登記證有限期限為十年,顯示在兼顧管理及產業需求下,延長有限期間具有可行性,且可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耗費人力審查與行政作業程序。
三、水產養殖屬高投入長期經營之產業,具有長期穩定性,5年期限與實際產業經營週期不符,若養殖場無涉及重大變更,建議得比照屏東縣作法,延長至10年。
四、延長有效期限並不影響主管機關之管理權責,如涉及違規使用、環保、土地使用或養殖條件變更,主管機關仍得依法查核或要求重新申請,兼顧行政管理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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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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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縣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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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縣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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