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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第十八屆 第3次 定期會 臨時動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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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蔣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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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人
林茂明、劉惠娟、張瀚天、劉景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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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縣106年度起預算之編列,建議縣政府對於各項福利服務支出一次編足,不宜辦理追加預算以符合追加(減)預算的精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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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6條規定,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然審酌縣政府所提出之105年度台灣省彰化縣總預算第1次追加(減 )預算内容,卻與上述預算籌編原則規定悖離,尤其是各項預算之追加內容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增設業務或事業、新設新機關、或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超過法定預算,亦非根據各級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情事,更凸顯縣政府完全未依照前述預算籌編原則秉持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不僅效率未能極大化,更導致財政失衡債務高築,不利本縣長遠發展;爰提案建議,本縣106年度起預算編列應符合中央政府所頒布之預算籌編原則,對各項福利服務支出應於總預算編列時一次編足,其他預算之追加更應該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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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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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縣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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