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審查

彰化縣議會第十八屆 第4次 定期會   議員提案
  • 案號 第4號
  • 委員會別
  • 類別 工務
  • 陳秀寳、林士堅
  • 賴清美、賴澤民、尤瑞春、李俊諭、葉國雄、陳秋蓉、賴岸璋、李清木、歐陽蓁珠
  • 建請縣府儘速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訂定「彰化縣觀光導覽電動車輛管理辦法」以提供遊客更多旅遊工具選擇,並提升鹿港、田尾地區之觀光產業發展案。
  • 一、過去馬達三輪車屬於拼裝車類,由於不具合法性,因而遲遲無法上路,其原因在於慢車中有電動裝置者,僅有兩輪自行車,而三輪車則被劃歸為人力行駛車輛,也就是要手拉、腳踩,而不能加裝馬達變成電動三輪車。因此,三輪車無法像其他電動自行車一樣,能以電動輔助繼續行駛來減輕個人負擔。

    二、今立法院已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有關慢車總類及名稱之規定,增列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其相關細則及管理辦法由地方縣(市)政府自行定之。爰此,建請縣府儘速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以提供民眾暢遊景點之更多工具選擇。
  • 同案由。
  • 送縣府研究辦理。
  • 照審查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