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彰化縣議會第十八屆 第4次 定期會 議員提案
-
張東正
-
曾世勇、曹嘉豪、李浩誠、劉景滄
-
建請縣府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61、70條規定,對於因天然災害造成村里設施損壞之公共設施予以修繕;並修正村里建設經費申請切結書內容,以避免與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造成牴觸,並彰顯政府照顧縣民之決心案。
-
一、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61、70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有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二、經查縣內村里經縣府補助之雜項設備,因梅姬颱風過境受損,由於損壞非人為蓄意造成,因此縣府應比照縣有財產維護方式,絶不能獨漏村里雜項設備之維護,以免民眾產生差別待遇之嫌。爰此,建請縣府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對於因天然災害造成村里設施損壞之公共設施予修繕;並修正村里建設經費申請切結書內容,以避免與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造成牴觸,並彰顯政府照顧縣民之決心。
-
同案由。
-
送縣府研究辦理。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網站錯誤回報
- 回上頁
- 到上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