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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第十八屆 第15、16、17次 臨時會 臨時動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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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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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人
賴澤民、林世賢、陳蔣秀美、林士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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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應依據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處理檢舉案件,避免造成機關及民眾之困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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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法第168條及第173條分別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公務人員應依據上述規定接受民眾陳情案件程序辦理。
二、縣府各局處常接受到匿名民眾檢舉,不料卻常被不良民眾作為挾怨報復之打手、胡亂檢舉造成多方困擾。接受檢舉時應檢具姓名、住址、連絡電話等。
三、建請若單一案件遭檢舉多次,應予以簽結,避免浪費公務資源及維護被檢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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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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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縣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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