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縣府就保障婦女隱私權,對違反本人意願散布身體私密影像之侵害婦女人權亂象,轉陳中央部會及國會,依歐洲法院判決保障之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之精神進行具體立法及修法建議。
一、依據聯合國婦女保障及人權相關公約之精神,公共領域之立法政策應就科技網路發達之隨附網路侵害風險,進行有效對策之立法形成,以與時俱進,避免立法技術之差異衍生人權之侵害。
二、建請縣府就保障婦女隱私權,對違反本人意願散布身體私密影像之侵害婦女人權亂象,轉陳中央部會及國會,依歐洲法院判決保障之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精神進行具體立法及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