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審查

彰化縣議會第十九屆 第1次 臨時會   議長提案
  • 案號 第1號
  • 委員會別
  • 類別 自治
  • 議長謝典林
  • 擬定本會第19屆各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委員及程序委員名單,提請 審議。
  • 一、依據彰化縣議會議事規則第58條:「本會開會期間,依業務性質設四個審查委員會,分別審查議案,每一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三至五人。」,及第59條第1項:「各審查委員會之人數按議員總數平均分配,人選及召集人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之。但每一議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之規定,擬定4個審查委員會及召集人人選。
    二、另依據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各審查委員會之人數確定後固定不變,依抽籤確定審查委員會別並每年依序輪換。
    三、依據彰化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本會程序委員會置委員9人,以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委員會各推2人為程序委員;惟歷屆皆援例由議長就各審查委員會各推2人為委員,並交由大會通過後實施。
    四、檢附擬定各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委員及程序委員名單乙份。
  • 同案由。
  • 一、 照原案通過。
    二、 經劉淑芳議員提議並經大會決議第1年之順序:A組為第1審查委員會、B組為第2審查委員會、C組為第3審查委員會、D組為第4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