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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第十九屆 第18次 臨時會 臨時動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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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銌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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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人
蕭淑芬、柯振杯、凃俊任、凃淑媚
白玉如、曹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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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比照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規定,將本市騎樓除設有禁止
(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得依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停
放機車、自行車,以增加民眾停車空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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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邇來員警依法舉發彰化市中正路及光復路一帶騎樓違規停放
之機踏車,卻引發附近商家及用路人抱怨連連,原因在於民眾
無處停車,相對也影響購物意願,如此與政府振興經濟有背道
而馳之感。
二、 今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為提昇民眾停車空間,帶動全民消費意
願,自104 年12 月1 日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
十條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十五款,公
告該市騎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停車處
所寬度在三公尺以上之騎樓,得依規定停放機車、自行車,此
舉大大增加了民眾停車空間,確實可作為本縣效法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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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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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縣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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