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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第二十屆 第1次 臨時會 臨時動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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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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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級政府核定補助本縣地方建設經費,急需辦理先行墊付
者,建請大會在休會期 間授權議長視實際需要核處,以利縣政推
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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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縣政建設經各級民意代表及縣府、公所等多方努力爭取,於年度中陸續獲得上級核定補助經費而急需先行墊付款項,有其辦理之急迫性及時效性,縣府若因本會休會期間致無法提案審議,勢必影響縣政推動。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本會每年應召開 2 次定期會,會期計 85 天,臨時會不得超過 6 次,會期至多30 天,總計年度會期不得多於 115 天,著實無法及時審議縣府各項提案。
三、 為因應地方急需及事實需求,宜援例授權議長於本會休會期間視實際需要核處先行墊付款案, 俾利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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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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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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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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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第1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合併版-有決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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