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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第二十屆 第4、5次 臨時會 臨時動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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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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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人
李俊諭、劉珊伶、藍駿宇
詹琬惠、賴清美、張欣倩
洪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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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建置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以通知違規行為人儘速排除違規狀態,促進交通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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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最遲應於2個月內舉發,故常遇有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法而於一定期間後,始知其行為有公法上義務之違反,而遭連續舉發。但行政罰之目的,除對過去行政法義務違反者樣態加以裁罰以及一般性預防之功能,另兼有排除違法狀態之管制性功能,
二、經查,各直轄市均有建置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駕駛人有預先登錄車籍資料者,即可在逕行舉發案件資料或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錄案後,預先以簡訊方式通知駕駛人。
三、爰建請縣府建置是類簡訊通知服務,自可於製單程序完備前,預先通知駕駛人其行為可能有違反道交條例之虞,督促其違規狀態儘速排除,並避免再次發生,以有效減少交通違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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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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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縣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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