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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 一、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收支辦法」第四條、五條條文
- 二、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第四條條文
- 三、廢止「彰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四、修正「彰化縣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收費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 五、訂定「彰化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六、修正「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七、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警察人員 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業經 本院於109 年10 月23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9004372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 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警察人 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八、修正「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 九、訂定「彰化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 十、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